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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流不一致=虚开?税务局明确了!

虚开发票被查?因为银行账号资金往来与往来发票金额严重不匹配。

即资金流与发票流不匹配!


例如下面这个企业



公告上显示,这个公司目前是属于失联状态,因此以公告的形式传达。

这个事情的始末是什么呢?

原来,这家公司在金三系统登记有银行账号信息,上面的账户记录中显示,铁牛之友公司分别向福建闽捷物流有限公司、闽清兴顺物流有限公司收取售油款项32659元、710202元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807037元、484083元,资金往来不存在匹配关系,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
是否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发票?

其中,国家税务总局是这样表态的:

从上文图片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,当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时候,只要业务真实发生,并且向实际接受服务的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,只要业务真实,缺少发票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具,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,但是前提是业务真实存在。

现在严格来说,是要求企业应该做到四流合一的,具体是哪四流呢?

这里的四流指的是:发票流、资金流、合同流、货物流这四流统一相对应。

在增值税方面,国家税务总局在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里面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:

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,支付运输费用,所支付款项的单位,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、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,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,否则不予抵扣。

在企业所得税方面,这个有可能会被认为买发票,等同于被认定为“偷税”,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,严重的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。

因此,企业应该尽量做到“四流合一”,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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